106年全國中等學校熱舞大賽競賽規程
壹、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6年6月21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60018355號函核備辦理。
貳、 目的:鼓勵青少年投入熱舞休閒活動,以提升健康體適能與培養運動精神;並藉由競賽之交流,培養人際互動之能力。
參、 組織:
一、 指導暨補助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 主辨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 協辦單位: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夢時代購物中心、Tiger City。
四、 規劃小組:由本會遴聘熱舞運動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負責規劃有關競賽、評審、行政支援等事宜。
五、 評審小組:由本會遴聘專業人士擔任,負責熱舞大賽評審事宜。
肆、 比賽分組:
一、 高中女生組:參賽學生為全女生組成之隊伍。
二、 高中混合組:參賽學生為全男生或男女生混合之隊伍。
三、 國中組:參賽學生含全男生、全女生或男女生混合之隊伍。
伍、 參賽資格:
一、 凡具就讀學校學籍之全國中等學校在學學生(含應屆畢業生)、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之學生,均可組隊報名參加。
二、 每校不限報名隊數,但每人限報名一隊。
三、 可跨校組隊報名參賽,但每人限報名一隊。
陸、 比賽日期、地點 :
一、 分區預賽:
(一) 南區:106年8月6日(日)於高雄夢時代購物中心幸福廣場(高雄市前鎮區中華五路789號)舉行。
(二) 北區:106年8月13日(日)於臺北市政府東門廣場(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舉行。
(三) 中區:106年8月19日(六)於臺中老虎城Tiger City戶外廣場(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 3段120 號)舉行。
二、 全國決賽:106年8月27日(日)於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510號)舉行。
柒、 報名:
一、 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106年7月14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二、 方式:
(一) 必須使用本會網站報名系統進行報名(http://www.ctssf.org.tw/sign_up_online.aspx)。
(二) 於報名系統填妥報名資料後,須列印報名表,並經學校學務處核章通過,且每位參賽選手須由家長簽署家長同意書,正本由校方留存備查;若參賽人員遇有應屆畢業之情形,該名參賽者須將家長同意書正本連同應屆畢業證書影本郵寄回本會,才算完成報名手續。
(三) 檢附列印後的報名表,連同學生證影本、個人資料授權書正本、參賽曲目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本會(應屆畢業生請繳交畢業證書影本),始完成報名手續,否則不予受理。
本會聯絡資訊如下:
通訊地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國際組
連絡電話:(02)2778-3636分機27
三、 報名後,不得任意更換參賽名單,如有人員異動,必須於比賽日期前一週出具相關證明(如:受傷無法出賽者,須出示醫生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不符規定者,由本會取消其參賽資格。
四、 請將報名資料依照此排列順序裝訂後寄送至本會:報名表、歌曲清單、選手個人資料授權書、家長同意書、選手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請依照報名表上選手名單之順序排序。
捌、 比賽規則
一、 比賽分區(得視報名情況調整之)
(一) 北區:臺北市、新北市、花蓮縣、金門縣、宜蘭縣、基隆市、連江縣。
(二) 中區: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三) 南區: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二、 比賽方式
(一) 分區預賽:北、中、南三區各組錄取隊數得依實際參賽隊數之比例錄取隊伍晉級全國決賽。
(二) 全國決賽:各分組(高中女生組、高中混合組、國中組)取最優前6名頒獎,共計18名。
三、 比賽規定
(一) 人數:每隊3人至12人。
(二) 時間:表演時間3分鐘至5分鐘為限。
(三) 場地:
1. 預賽舞台場地大小為長6.3公尺、寬6.3公尺。
2. 決賽舞台場地大小為長9公尺、寬6.3公尺。
(四) 音樂:由各隊自行準備,並於比賽報到時繳交大會。
(五) 內容:以時下流行舞蹈(hip-hop)為主,如Jazz、Locking、Poping、Breaking、House……等熱門舞蹈類型。惟有氧舞蹈、運動舞蹈(國標舞)、民俗舞蹈(土風舞)、古典舞蹈、芭蕾、現代舞、佛朗明哥、踢踏舞、競技啦啦隊均不在此列。
(六) 出場順序:於報到時現場抽籤排序。
四、 比賽報到
(一) 報到時間依實際報名情況訂定之,請選手於報名截止日後逕行前往本會網站查詢。
(二) 選手請於比賽當日至比賽地點之大會報到處進行報到與音樂過音,過音完成者視為完成報到手續。
五、 評分內容
(一) 舞蹈技巧:40%
(二) 結構編排:30%
(三) 創意:10%
(四) 團隊默契:10%
(五) 造型:10%
六、 成績計算:
(一) 由全部評審分數刪除最高及最低分數,予以平均計算。
(二) 總平均分數計至小數點第2位(小數點第3位四捨五入)。
(三) 若總平均分數相等時,以有效評審分數之最高分數計,若再相 等,以次高分數計,餘此類推。
玖、 罰則:
一、 違反報名參賽人數規定,每少一人或多一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依此累計扣分。
二、 違反參賽時間規定,逾時或不足每30秒扣總平均分數1分,依此累計扣分;音樂播放時間之計算以大會計時器為準。
三、 違反安全規範等情節,將依規程處以罰則。
四、 如表演中安排拋灑碎紙、紙彩帶等道具,表演結束後須由表演隊伍立即負責清理;違反者於總平均分數扣三分。
壹拾、 獎勵方式
一、晉級獎:凡晉級全國決賽之隊伍,均可獲紀念品1份。
二、優勝獎:
(一) 高中女生及高中混合組:
全國決賽取前六名頒發獎項:第一名獎品(禮劵)3萬元、第二名獎品(禮劵)2萬元、第三名獎品(禮劵)1萬元、第四名獎品(禮劵)8千元、第五名獎品(禮劵)6千元、第六名獎品(禮劵)4千元。
(二) 國中組:
全國決賽取前六名頒發獎項;第一名獎品(禮劵)2萬元、第二名獎品(禮劵)1萬5千元、第三名獎品(禮劵)8千元、第四名獎品(禮劵)6千元、第五名獎品(禮劵)4千元、第六名獎品(禮劵)3千元。
(三) 特別獎:獎項名稱及實際內容於全國決賽前一週公布於本會網站上。
壹拾壹、 安全規範
違反下列安全規範者,取消參賽資格:
一、 禁止施行危險動作,如:
1. 由隊友身上任何部位施行空翻著地。
2. 經由隊友身上空翻越位著地。
3. 身體在騰空狀態直接以雙手、雙足(含膝蓋,唯須戴護具)以外的部位著地。
二、 未帶安全帽者,禁止以頭頸部旋轉。
三、 由抬舉舞姿騰翻著地。
四、 禁止以危險動作(例如:騰翻…等)由舞臺上著地於舞臺下。
壹拾貳、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之申訴案(不含成績、名次),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應於該隊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整向大會提出,由評審小組依競賽規程及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裁定,其裁定為終決。
二、有關參賽隊員資格問題之申訴案,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應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整向大會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申訴理由經裁定成立者,退還其保證金;
申訴理由經裁定不成立者,其保證金充做大會經費。
四、評審評分不得申訴。
壹拾参、附則
一、 凡有下列情事經檢舉或查證屬實者,經評審小組決議依情節輕重,於當日或事後議決該隊「停止比賽」、「扣分」、「不予計分」或「取消比賽資格」等。
(一) 比賽內容、服裝、道具或動作,有違善良風俗者(依大會評定之)。
(二) 禁止非實際參加比賽人員,在現場從事指導。
(三) 禁止影響現場秩序、節目進行及公共危險等。
(四) 冒名頂替參賽者。
二、 為遵守音樂著作權法之規定,本會將於比賽期間統一申請音樂使用之授權與付費;各隊未繳交曲目明細者不得出賽。如有使用混曲之情形,必須列明混曲內所有使用曲目。
三、 燈光、音響設備及現場佈置由主辦單位負責外,各隊所需之服裝、道具、音樂均應自備(音樂請繳交CD 或數位檔),並於比賽時指派專人在場配合。
四、 參賽人員應攜帶學生證(應屆畢業生應攜帶畢業證書影本)以備查驗,若有資格不符仍出賽且經查證屬實,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五、 參賽隊職員及現場觀眾由本會統一辦理保險。
六、 參賽者入圍決賽隊伍,視交通路程遠近以隊伍為單位酌予補助參加決賽之費用。
七、 若遇天候不佳等不可抗拒之因素發生而導致賽事中斷,應遵照主辦單位之場地規劃再繼續進行其餘賽事。
八、 參賽隊伍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內吸菸、嚼檳榔、喝酒及其他造成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
壹拾肆、本計畫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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