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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興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私立文興高級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民國10401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103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校學生學習評量,除依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學業成績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期中開設之科目,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2.學生成績評量分為下列兩種方式︰1.日常評量2.定期學業成績評量。

3.日常評量,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式辦理:1.口頭問答2.學習態度3.演習練習4.實驗、實習5.報告(含專題研究報告、口頭報告、閱讀心得報告、調查資料彙整報告等)6.隨堂測驗(含技能測驗)7.作文8.作業9.其他。

4.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以紙筆測驗為原則,但得視學科性質或教學內容採用其他方式辦理

5.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分成下列三種方式為之︰

   「定期評量」分為期中考二次、期末考一次,以紙筆測驗方式行之為原則,日期及科目由教務處訂定公佈。未舉行定期評量之藝能科者,日常成績佔60%、期末成績佔40%,於期末一筆繳交。

6.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各科學期成績依下列比率計算:

(1) 日常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2) 期中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3) 期末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4) 體育成績之運動技能占60%,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占25%,體育常識占15%

(5) 藝能相關學科成績專業技能占50%,學習態度25%,專業常識25%

     (得視學科性質或教學內容辦理期中、期末考試)。

四、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報經學校核准

    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成績採計方式如下:

1.請公假、病假(需附醫療院所證明)、喪假(須持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證明文件)、產前假、      娩假、育嬰假、流產假、陪產假、生理假,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

2.請事假、婚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最高以60分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3.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經鑑定為學科免修之資優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其成績評量依相關規定個案處理。

六、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及格基準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相關規定基準者,得於各該學期學校規定期限內補考,每學期補考以辦理一次為限。

八、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重修以修讀下一年級開設之課程為原則,暑假期中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1.專班重修:學生於學校規定期限內,申請參加同一年級同一科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      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重修專班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年學分數      計算,每學分不得少於六節課。

2.自學輔導:學生不及格科目同一年級未開設專班重修,或因參加其他科目專班重修以致衝堂而無法參加者,方得申請參加;經學校核准後,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課。

九、  補考、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評量不及格者,以原學期成績、補考成績、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擇優登錄為該學科成績,升學用之成績統計仍以原學期成績登錄計算。

十、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方式如下:

1.學生減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2.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

3.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由學校安排進行補救教學或指定適當場地進行自主學習,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十一、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經補考、重修及補修後,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      分之一者,得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1.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註冊組提供預警措施並施予適性輔導學習。

2.輔導申請重讀學生以全面重讀為原則,若無法適應課程,則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

3.重讀時,學生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其成績依成績評量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4.重讀時,學生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時,應遵照學校規定在安排之場所進行自主學習,其出缺席及學習狀況列入該學期德行評量考核。

十二、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學生取得在國外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等,是否符合課程要求,應由教務處商請校內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審查及學分採計、抵免事宜。轉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可以抵免,其抵免原則如下:

1.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學時)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2.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學時)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3.科目名稱或內容相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學時)數不同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1)原科目之學分(學時)數較轉入後多者,以後者的學分(學時)數登記。

(2)原科目之學分(學時)數較轉入後少者,可選擇補修該科或修習「與該科同性質或內容相近之科目」的學分(學時)補足。

十三、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1.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2.服務學習。

3.獎懲紀錄。

4.出缺席紀錄。

5.具體建議。

十四、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十五、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1.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2.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十六、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十七、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十八、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十九、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1.學生得向教務處提出免修鑑定申請,並依本校教學研究會研定之實施辦法,由教務處及該科主席審核通過後,依規定執行之。綜合高級中學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

2.學生得向教務處提出申請,並依本校教學研究會研訂抵免修之實施辦法,由教務處及相關處室審查後,依規定執行之。

二十、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1.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 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2)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2.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3.修業期間逾五年(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一、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學校依本辦法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三、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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