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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高_補救教學
學習扶助

私立文興高級中學學生「學習扶助」實施辦法

98.10.14修訂

一、目  的:輔導學科學習能力較低之學生,解決課業上之疑惑,並引導學生正確之讀書習慣與方法,期能改善學習能力。

二、對  象:在學學習成就低落需學習扶助者(學期學科成績在年級後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三、時  間:

(一)國中部:可以利用早自修、午休以及自修課時間。

(二)高中部:

1.可以利用空白課程、早自修、自修課以及午休時間。

2.可利用選修課,選修學習扶助教學、學習扶助英文。

四、師  資:

(一)各班學科之任課老師。

(二)教務處安排本校老師。

五、方  式:

(一)教務處安排專班實施學習扶助。

(二)學生個別與任課老師約定時間與地點(須兩者都沒有課的時間)。(三)申請教學者老師至教務處填寫學習扶助記錄表,格式如下:

文興高中暨附設國中部    學年度  第  學期 學習扶助教學申請書

日期

時間

地點

申請教師

姓    名

教學單元

內    容

學生人數

班級姓名座號

備註

(四)教務處根據申請名單知會導師,並適時查詢執行情況。

(五)學習成效記載,追踨學習前前的段考成績並記載,樣式如下。

學習前一學期成績

學習後一學期成績

年班級

姓名

第 1次段考成績
(96-2-1)

第 2次段考成績
(96-2-2)

第 3次段考成績
(96-2-3)

第 1次段考成績
(97-1-1)

第 2次段考成績
(97-1-2)

第 3次段考成績
(97-1-3)

二忠4

莊小哲

20

30

60

40

60

65

六、規 定:(一)開設專班,學生出缺席依據學校規定處理。

(二)申請個別學習扶助教學之學生宜虛心接受老師之指導,並隨時完成老師規定之作業。

(三)學生一切行為皆須遵守學校之規定。

(四)申請個別學習扶助教學之學生,除非因故或特殊之事件,未能如約定時間實施學習扶助教學時,宜事先告知任課老師,並向導師報告,若無故不到三次以上者,經任課老師提報者,取消其學習扶助教學資格。

(五)任課老師於每次實施學習扶助教學後,宜將實施成果回報教務處。

(六)任課老師宜對學生負起掌控以及一切行為之約束。

(七)開設專班實施學習扶助教學,各科宜保存學生學習成果,檢討分析學生效果,並改進教學方法。

七、費用:進行學習扶助教學學生學費免繳,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不另行收費。

八、老師鐘點費:(一)開設專班者列入老師學期節數核發鐘點。

               (二)實施個別學習扶助教學者,由相關經費核發。

九、主辦單位:教務處。

十、協辦單位:學務處、總務處、會計室、輔導室。

十一、承辦單位:各學科教學研究會。

十二、本辦法於  陳請校長核示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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