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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案申請日期自112年3月1至3月31日止
符合申請資格者, 請於2月17日前備妥文件至註冊組申辦
主旨:轉知111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 生獎學金」申請案,申請日期自112年3月1至3月31日止,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月6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20056003號函辦理。 二、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 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 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 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 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 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 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 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 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組每名新臺幣5千元共120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每名新臺 幣3千元共80名。 五、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於112年3月31日(星期 五)前,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輔校 安科陳怡如小姐彙辦(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段6號,電話:06-2991111分機1142,信封上請註明 「111-2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獎學 金申請總表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申請書及應繳文件按 照順序以長尾夾裝訂造冊,請勿釘裝,俾利本局彙整。 (二)如未符合規定者(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 章、條件不符及文件不齊者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概不 予審核;所送各項申請文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三)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 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得取消其資格。 (四)旨揭獎學金經審核錄取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將另函通 知學校(由學校轉知學生)。 六、檢附申請要點、申請說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組、申請總 表、申請書各1份供參。 七、如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案承辦人:陳怡如,電 話:06-2991111分機1142。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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