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請於開學第一週備妥資料親自到教務處申辦
主旨:貴校如有符合請領113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之學生,請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檢 附相關文件送本署核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 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辦理(詳如附 件)。
二、為統計學生請領補助情形,有關軍公教遺族申請項目之 「印領清冊」,請各校承辦人員逕上教育部「教育部全國 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平台」,建置學生資料,並下 載「印領清冊」紙本辦理。
三、113學年度第2學期主食米每月發給金額,依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糧署公布蓬萊白米113年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為45 (元/公斤)。
四、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請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署核辦:
1、申請書、撫卹令影本、身份關係文件(如撫卹令已註 明學生姓名者不需檢附)。
2、印領清冊1式2份,請至「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 學補助系統平台」下載「印領清冊」紙本(應蓋齊學 生印章及校長、會計、出納、主辦業務人員印章)。
3、請領公費,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一紙。
五、為避免檢送資料錯誤造成公文往返延誤學生請領時效,請 各校函送本署時,請依下列注意事項配合辦理:
(一)學校檢附資料應注意各項欄位及金額書寫是否正確、學 生有無蓋章、領據有無校印。
(二)私校學生請領學雜費金額係比照國立學校收費標準給予補助;舊生須註明本署核定文號。
(三)同時符合本項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四)學生其監護人具有軍公教身分者,請檢附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六、各校應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