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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興高中109年校慶運動會賽程

一、宗旨:推展全民運動提倡全校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二、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三、地點:本校橾場

四、參加單位:以班為單位。

五、分組:(1)高女組 (2)高男組 (3)國一組 (4)國二組 (5)國三組

六、比賽項目:

組別

項目

錄取名次

高男組

田賽

跳高、跳遠、鉛球

各錄取八名

徑賽

100m、200m、400m、800m、800m接力、1000m大隊接力

各錄取八名

高女組

田賽

跳高、跳遠、鉛球

各錄取八名

徑賽

100m、200m、400m、800m、800m接力、1600m大隊接力

各錄取八名

國三組

(男、女)

田賽

跳高、跳遠、鉛球

如備註

徑賽

100m、200m、400m、800m、800m接力、2000m大隊接力

如備註

國二組

(男、女)

田賽

跳高、跳遠

如備註

徑賽

100m、200m、400m、800m、800m接力、2000m大隊接力

如備註

國一組

(男、女)

田賽

跳高、跳遠

如備註

徑賽

100m、200m、400m、800m、800m接力、2000m大隊接力

如備註

備註:國中各組錄取名次,依參賽人數(隊數)錄取, 7-8人錄取6名;

6人錄取4名;5人錄取3名、3-4人錄取2名,1-2人錄取1名。

組別

項目

高一組

趣味競賽

蜈蚣競走、三人四腳、鋪橋造路

各錄取三名

高二組

趣味競賽

蜈蚣競走、三人四腳、鋪橋造路

各錄取四名

高三組

趣味競賽

蜈蚣競走、三人四腳、鋪橋造路

各錄取四名

國一組

趣味競賽

蜈蚣競走、三人四腳、鋪橋造路

各錄取四名

國二組

趣味競賽

蜈蚣競走、三人四腳、鋪橋造路

各錄取四名

國三組

趣味競賽

蜈蚣競走、三人四腳、鋪橋造路

各錄取三名

七、報名方式:11/1至11/18上網報名。

八、錦標項目:

組別

項目

錄取名次

高男

田徑總綿標

各錄取八名

高女

田徑總綿標

各錄取八名

國三

田徑總綿標

各錄取四名

國二

田徑總綿標

各錄取四名

國一

田徑總綿標

各錄取四名

高中

精神總錦標

取六名

國中

精神總錦標

取六名

九、各項錦標競賽方法:

項目

組別

註冊人數

備註

田賽

高男組各班,各項

0-1

  1. 每一位參賽運動員最多註冊參加一項,大隊接力及趣味競賽不在此限)
  2. 接力賽各單位以參加一隊為限,國中各組800m接力,前二棒為女生,後2棒為男生;大隊接力前10棒為女生,後10棒為男生,高女組大隊接力參加人數為16人、高男組大隊接力參加人數為10人。
  3. 大隊接力比照普及化運動大隊接力規則進行。
  4. 鉛球為高中及國三組特定項目,其他組別不予報名
  5. 跳遠及鉛球項目如參賽人員8人以下含8人,直接進行決賽3次試跳(擲)。

高女組各班,各項

0-1

國中各組各班,各項

0-1

徑賽

高男組各班,各項

0-1

高女組各班,各項

0-1

國中各組各班,各項

0-1

趣味

競賽

各班,各項

1

趣味競賽各項目各隊參賽人數:

  1. 蜈蚣競走:高中各組(2組16人),前1組為女生,後1組為男生;國中各組(2組16人),前1組為女生,後1組為男生。
  2. 3人4腳:高中各組(6組18人),前4組為女生,後2組為男生;國中各組6組(18人)、前3組為女生,後3組為男生。
  3. 鋪橋造路:高中各組(4組16人),前2組為女生,後2組為男生;國中各組(4組16人),前2組為女生,後2組為男生。

十、計分方法:

  1. 每項目錄取八名按九、七、六、五、四、三、二、一計分。
  2. 每項目錄取六名按七、五、四、三、二、一計分。
  3. 每項目錄取三名按四、二、一計分。
  4. 每項目錄取二名按三、一計分。
  5. 每項目錄取一名按二計分。
  6. 各項錦標以在各項比賽總得分最多之單位為第一名、得分次之單位為第二名、……..餘依此類推。如遇單位得分相同,以各單位在各項比賽中所得第一名之多寡判別之,餘依此列推。

十一、田徑錦標賽中規則均依照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之最新田徑規則。

十二、個人優勝每項前三名予以獎牌、獎狀,四名至八名予以獎狀。

十三、高男組: 聯一(二忠、一愛)、聯二(三愛、三信)。

十四、高女組: 聯(一忠、三愛)、聯四(一仁、三仁)。

十五、比賽秩序:比賽秩序均由大會競賽組分組抽籤編定。

十六、凡參加競賽選手不得冒名頂替或其他不當行為,否則取消該項成績外,個人並予(比照段考作弊)處分,參賽的選手不得無故棄權,否則扣班級團體精神分數,個人亦予適當處分。

十七、各單位如對比賽成績有疑問應依抗議規定提出申訴。

十八、本辦法呈請校長核示後,公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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