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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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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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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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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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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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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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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至20個志願序45分
第21個志願序以後均為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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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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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以群組方式計分,每20個志願序為一群組,同一群組內之志願序皆為同一積分。連續選填同校同職群者皆計為同一志願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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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分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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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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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低收入戶者2分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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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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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升學當年度取得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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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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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彰化區免試就學區7分
符合彰化區共同就學區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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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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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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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
(上限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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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任滿1學期2分
服務學習時數每滿1小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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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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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幹部包含班級、社團及學校幹部。
2.服務學習時數由學校認定服務表現績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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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紀錄
(上限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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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每次4.5分
小功每次1.5分
嘉獎每次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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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包含已列其他超額比序項目積分之獎勵。
2.功過相抵後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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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教育
(上限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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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或銷過後無懲處紀錄6分
符合無曠課紀錄者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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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
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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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學習(上限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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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期皆符合者6分
四學期皆符合者4分
三學期皆符合者2分
二學期(含)以下符合者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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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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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平均成績皆達60分(含)以上者,採計國一、國二及國三上五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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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表現(上限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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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第1名6分/第2名5分/
第3名4分/第3名以外3分
全國:第1名5分/第2名4分/
第3名3分/第3名以外2分
全縣:第1名4分/第2名3分/
第3名2分/第3名以外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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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年8月1日起限本縣正面表列之競賽採計項目。
2.外縣(市)學生得採計其就學期間所在縣(市)政府核發之獎狀。
3.特優比照第1名;優等比照第2名;甲等比照第3名。
4.3人(含)以下視為個人賽;4人(含)以上視為團體,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5.參賽證明不予採計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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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適能(上限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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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單項銅牌以上者各2分
每單項中等或待加強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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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除身體質量指數,其餘四項任採三項。
2.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衛福部重大傷病卡(證明)之學生比照銅牌。
3.其他因身體羸弱持有證明未檢測者比照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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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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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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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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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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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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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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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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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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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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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五科,各科按等級加標示轉換積分3至9分。
寫作測驗列為比序總積分相同後之比序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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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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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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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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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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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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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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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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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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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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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採計除教育會考外限國中階段取得,入學當年度以8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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