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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大學(台北校區) 104學年度第一屆康寧盃銳劍邀請賽
類型:校外資訊 單位: 學務處 日期:2015/10/8 發佈人:施志勳
康寧大學(台北校區) 104學年度第一屆康寧盃銳劍邀請賽 競賽規程 一、宗旨:為提倡擊劍運動及促進各校擊劍選手技能水準,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 康寧大學(台北校區) 活動組 三、主辦單位: 康寧大學(台北校區) 西洋劍社 四、協辦單位: 康寧大學(台北校區)體育室、中華民國擊劍協會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31日(六)至11月1日(日)止,共兩天。 六、比賽地點: 康寧大學(台北校區)野聲館 114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75巷137號。 七、參加資格:國內高中、大專院校學生或喜好擊劍運動之社會人士為參賽資格。 *大專甲組或曾當選為國家代表之擊劍運動選手請勿報名。 八、競賽項目:男子銳劍個人賽:國中組、高中成人(16歲以上)組、 長青組(40歲以上,不論資格) 女子銳劍個人賽:國中組、高中成人(16歲以上)組、 長青組(40歲以上,不論資格) 男子銳劍團體賽: 國中組、高中成人組 女子銳劍團體賽: 國中組、高中成人組 以上項目個人未滿八人以上,團體未滿三隊以上,將取消該項目之比賽,而開賽之項目,報名截止後於賽前通知。 九、比賽方式:依國際擊劍總會之競賽規程辦理。 十、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文到之日起至104年10月2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方式:請將報名表 逕寄康寧大學(台北校區)。 地 址:114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75巷137號 吳欣潔同學收。 或傳送報名表至jenny19970616@yahoo.com.tw 信箱,請盡量以電子信件進行報名。
(三)本邀請賽特別限制:本活動主要為大專院校間銳劍項目交流活動,故以一般組選手為主要參賽對象。為增加選手切磋機會故不開放國家代表隊隊員、甲組選手參賽。 因此 1.個人賽以非甲組選手及五年內未曾當選過國家代表隊者始得報名,但長青組則沒有資格限制。 2.團體賽組隊方式,若以成人組組成之團體隊伍(符合第1項之選手),應搭配一位學生為要求為報名限制。 個人項目:各校報名人數不限。 團體項目:各校隊伍至多三隊。 (四)競賽代辦費: 1.團體賽每單項1200元。 2.個人賽每項每人次500元。 (五)保險:包含在個人賽報名費內,由大會統一代辦保險。 十一、競賽辦法: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擊劍協會於國內所公布之F.I.E世界擊劍總會所頒佈之國際擊劍比賽規則辦理。 比賽制度: 個人組:預賽採分組單循環制,複、決賽採十五點單淘汰制,五至八名不需加賽。 團體組:採四十五點直接淘汰制。參加隊數十七隊(含)以下,五至八名需加賽。 十二、預定賽程:每日上午9時開賽 (一)104年10月31日:上午9點準時比賽 AM 09:00 男子銳劍個人組 AM 10:30 女子銳劍個人組 (二)104年11月01日: 上午9點準時比賽 AM 09:00男子銳劍團體 AM 10:30女子銳劍團體
十三、領隊會議及各隊報到時間: 單位報到及檢錄: 單位報到:104年10月31日上午8時20分前,於康寧大學(台北校區)體育館完成辦理報到,未於規定時間完成報到手續,大會將禁止其選手出賽。 領隊會議: 1.日期及地點:104年10月31日上午8時30分於康寧大學(台北校區)體育館舞台舉行,不另行通知(各單位請準時參加)。 2.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一單位表決權只限一人代表。 3.如對某隊參賽者資格發生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 4.領隊會議無權做出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視同無效。 裁判會議: 1.各隊須具備隨隊裁判1人,協助賽務的推動,該隊裁判不予以工作費,但大會將提供便當。 2.若無隨隊裁判,請繳付裁判費1000元,於繳交報名費時一同繳交。 3.裁判會議:104年10月31日上午08時50分於康寧大學(台北校區)體育館舞台舉行。 十四、競賽規定事項: 1.開幕典禮時間定於104年10月31日,上午十二時於比賽會場舉行, 2.請各單位穿著整齊服裝準時參加。 3.比賽裝備劍具請選手自備,並請準備上場的第二把(含以上)的預備器材,沒有預備器材,比賽途中因器材損壞,依規定罰則處理。 4.若因裝備劍具不合格而延誤比賽逾三分鐘者,以棄權論。 5.每場比賽於第二次唱名後一分鐘,與參賽選手仍未出席者以棄權論。 6.本次比賽規則依照中華民國擊劍協會於國內所公布之國際擊劍總會規則辦理,唯部分獎勵方式由本次大會決定,若有不願意遵從者,請勿報名。
十五、獎 勵: (一)個人組:每項比賽錄取八名,三、四名不加賽並列第三名,前三名頒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五名至第八名發給獎狀,若經費允許將頒發前三名獎助學金(一般成人組中若非學生為前三名,將給予禮品乙份)。 **非學生選手若為前八名,則給予獎狀,不給予獎金。而學生獎學金則以剃除非學生之成績計算後給予獎學金。 (二)團體組:各組參加隊數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隊至十七隊取四名;五隊至七隊時取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二隊取一名,由大會各贈獲勝隊伍之隊員每人獎牌乙面。若經費允許將頒發前三名獎助學金(非學生選手若為前三名,將給予禮品乙份)。 **非學生選手若為前八名,則給予獎狀,不給予獎金。而學生獎學金則以剃除非學生之成績計算後給予獎學金。 十六、罰 則: 1.各隊如有不符合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2.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擊劍協會議處。 3.選手的身分證明不符合事實時,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十七、申 訴: 1.凡為中華民國擊劍協會公告之F.I.E國際劍總之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運動員資格之申述,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它申訴均應在該比賽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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