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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桃園市政府辦理「111年度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申請表件1份,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6

承辦人:助理員 林秉樺
電話:03-3322101#6686-6687
電子信箱:10076313@mail.ty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私立文興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桃原教字第11100132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376736100A_1110013292_ATTACH1.doc、
376736100A_1110013292_ATTACH2.pdf、376736100A_1110013292_ATTACH3.
xlsx、376736100A_1110013292_ATTACH4.docx)
主旨:檢送本局辦理「111年度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
用」申請表件1份,請貴單位惠予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辦
理。
二、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
中 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年度九月一日至當年度
八月三十一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
習 ) 者。
三、補助對象及金額:
(一)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
收入戶,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
元。
(二)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
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四、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
審。
(二)申請期限:111年9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
(三)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
3、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4、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5、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非屬中低收
入戶或低收入戶者免附 。
6、為利查驗學生之原住民身分,請繳交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
(四)受理學校應於111年10月14日(星期五)前,將申請文件彙
整後,檢附「申請學生清冊」函報本局複審,郵戳為
憑,逾期不候(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
局)。
五、旨揭要點及相關表件如電子檔附件,或請逕至本局網站下
載,網址https://ipb.tycg.gov.tw/index.jsp(桃園市政
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業務資訊/教育頁面)。
六、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03-3322101#6684 教育文化科林小
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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