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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計畫

類型:校外資訊

單位: 學務處

日期:2015/8/18

發佈人:施志勳

 

彰化縣104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計畫

 

壹、  依據

 

104 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要點

 

貳、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立藝術高級中學

 

參、  比賽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4年11月16(星期一)至11月20日(星期五)

(實際賽程視報名隊伍安排,以彰化縣104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秩序冊為準。)

 

二、地點:彰化演藝廳

 

肆、  參賽組別與參賽資格(表演內容形式應與所報類別相符合)

 

項目

比賽類別

組別

資 格 說 明

現代偶戲組

手套偶戲組

高中職組

 

國中組

 

國小組

 

一、  高中職組:公、私立高中職校,含日夜間部、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

二、  國中組:公、私立國中,含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補校。

三、  國小組:公、私立國小。

光影偶戲組

綜合偶戲組

傳統偶戲組

布袋戲組

傀儡戲組

皮(紙)影戲組

舞臺戲類

 

一、 表演內容形式補充規定:

1.  綜合偶戲組:凡不屬現代偶戲組之手套偶戲組及光影偶戲組比賽之項目者,或表演形式含二類組以上者均屬之。

2.  傳統偶戲組類:配樂以傳統音樂為主,傳統戲偶演出時間需佔較大比例;演出內容並    得視演出效果酌加其他創意。

3.  舞臺戲類:凡適合於舞臺演出的表演藝術均屬之,形式不拘。

二、 團隊人數限制:

參賽團隊應設編導老師1 人,可設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6 人以下,參賽學生(包括伴奏、燈光音響及道具操作人員)以20人為限,但得增報5人以下之候補人員。

 

 

 

伍、  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日期與方式:

1. 本比賽採網路登記,經學校核章後再以現場收件方式辦理報名。104年10月19日(星期一)起開放網路登錄至104年10月21日(星期三)下午11:59分關閉系統,104年10月22日(星期四)至10月23日(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3:30止)假彰化縣立藝術高級中學輔導室辦理現場收件,報名結果於104年10月26日(星期一)中午12:00以後公告於彰化縣立藝術高級中學網站。報名程序如下:

 

10/19~10/21

(21日下午11:59

關閉系統)

上網登錄後線上列印

報名表一式2份

 10/19~10/21

報名表

學校核章

10/22~10/23

(23下午3:30

截止收件

彰化縣立藝術高級中學

現場收件

 

現場收件

10/26

報名結果

公告

 

 

 

 

 

 

2. 登錄網址:彰化藝術高中網站(網址: http://www.chash.chc.edu.tw/)登錄報名資料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一式2份。(請自行審慎核對報名資料)

3. 紙本報名表一式2份加蓋學校印信後,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彰化縣立藝術高級中學輔導室辦理報名(通訊報名或傳真概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報名資料一式2份,一份大會備查,另一份核章後由學校帶回妥善保管),完成以上兩項程序,才具備參與比賽資格。

 

二、另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倘內容不同時,以書面報名表之資料為準。

 

三、每校報名,各類別以1隊為限。

 

陸、  評分方式:

 

項目

評分項目

百分比例

相關規定

現代偶戲組

 

1. 劇本

15%

 

2. 舞臺設計

10%

 

3. 戲偶設計

10%

 

4. 現場表演

40%

一、綜合考量表演形式,演出技巧成熟度、流暢度及臨場演出反應等。

二、口白與配樂形式分:

1.  第一種全部現場表演。

2.  第二種配樂錄音但口白現場(又分成演兼口白及口白與演員各自獨立)。

3.  第三種是完全錄音(含口白及配樂)。

4.  評審將斟酌表演型式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5. 整體創意

25

演出之整體搭配、表現之獨創完整性。

傳統偶戲組

 

1. 劇本

15

 

2. 口白

25

口白形式分:

1.  第一種口白現場(又分成演兼口白及口白與演員各自獨立)。

2.  第二種是完全錄音,評審將斟酌表演型式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3. 操偶

25

 

4. 音樂

10

音樂以傳統音樂為主,形式分:

1.  第一種現場演奏。

2.  第二種是完全錄音,評審將斟酌表演型式  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5. 現場表演

25

綜合考量表演形式,演出技巧成熟度、流暢

度及臨場演出反應等。

舞臺戲類

劇本

20

 

舞臺技術

20

 

表演

30

 

整體創意

30

演出之整體搭配、表現之獨創完整性。

 

柒、 成績核計方法:

 

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委員須單數人)。如評審委員因缺席造成雙數人時,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數,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

 

捌、 評分人員:

 

由本府慎重遴聘有關類別之專家若干人擔任之,並須符合專業原則。評審對於三親等內親屬或當學年度接受指導之學生社團參賽類別(組別)應整組迴避。若評審於到場評審後始發現有應迴避事項者,該組成績均不予計入。

 

玖、 錄取名額及獎勵:

 

一、 各類組第一名(評分須達80分以上)代表參加全國比賽(第一名不得並列),並依表現程度錄取若干隊伍評列第二到第六名,錄取總名額以該組參賽隊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二、 第一名如得分相等時,由該組評審委員重新票決,取其優勝代表團隊參加決賽。

三、 各類組若報名隊數僅1隊,仍需由評審就其演出評定成績,評分若未達80分以上,第一名得從缺,從第二名開始評列,並不得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決賽。

四、 獲得第一名之隊伍,指導老師(1人)核予嘉獎乙次,行政人員、助理及指導教師各予嘉獎乙次(以五人為限),請各校逕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本權責辦理敘獎。各類組第一名之指導老師若為實習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支援教師或外聘人員,則改頒獎狀乙紙;其餘得獎隊伍及指導老師核發獎狀乙張。另,參賽人員及編劇者之證明授權由各參賽學校負責證明及核發。

 

壹拾、演出注意事項:

 

一、所有演出學生應於演出前上臺,不得於賽程進行中更換演出人員。非比賽演出學生不得上臺,以參賽者名冊為準。

二、演出時間限制:各組演出時間由各參賽團隊自行衡量,以15 分鐘為基準,不得低於10分鐘,不得超過20分鐘。計時標準以表演形式開始(依主持人宣佈開始為基準)為計時開始;以出場謝幕結束 (依謝幕完成)為計時結束,謝幕為表演的一部分,若無謝幕以致時間計算有誤,請參加學校自行負責。演出時間19 分鐘,由大會工作人員按短鈴1次提醒,20 分鐘按長鈴2 次提醒(每次間隔15 秒鐘),仍未結束演出者,依規定扣分。

三、表演之戲偶及道具服裝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準備,亦可自製,不限定使用材料。表演之臺詞不限定使用何種語言,劇本以符合創作與創新為原則,但應將劇本、語譯(非國、臺語的劇本需翻譯為白話文)及大綱合為一個電子檔案,於比賽日兩週前以網路報名系統上傳本大會。

四、大會僅提供基本舞臺照明燈光(白光)、播音設備與耳麥(相關設備將於領隊會議公布),偶戲類組參賽團隊如有需要戲臺須自行搭設,各類組均須依規定時間內搭設完成。其他表演使用之道具、樂器等設備及伴奏、道具操作人員或大會提供之燈光音響不敷使用則需自行準備,應於比賽前填具設備需求表告知大會,否則當日不提供架設,並以裝臺時間能測試完成為原則。另為考慮會場安全,電源提供以不超過25安培為限【以110 伏特(V)計算約2750瓦特(W)】。

 

壹拾壹、扣分事項:

 

一、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扣除總平均分數0.5分。

二、違反本要點第肆點團隊人數規定,人數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三、非參賽團隊學生操作道具、燈光及音響等演出相關事務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四、影響比賽會場秩序者,經大會評判屬實者,視情節扣分。

 

壹拾貳、不予計分事項:

 

一、違反本要點第肆點團隊人數規定,非比賽學生上臺演出者,經舉發查證屬實,不予計分。

二、凡參賽團隊所屬學生均需與參賽者名冊身分一致。若參賽者名冊未蓋用印信或內容有待補證 者,應於比賽成績公布前補正,否則該團體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遇假日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

 

 

壹拾參、附則:

 

一、凡參加比賽(含領隊會議)之大會工作人員及相關參賽人員(含編導老師、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應憑相關證明向服務單位申請公(差)假。服務單位得依據相關請假規則依權責核給公(差)假,本府不另行發文。

二、參加比賽之團體對於下列各項,應切實遵守:

1.填寫報名表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

2.各類組報名參賽學校向本府報名比賽,不得越區報名。

3.比賽經排定賽程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得以書面申請更改外,不得要求更改選定之劇目。

4.參賽團隊代表最遲請於該場次出場比賽前30 分鐘完成報到手續。輪到出場序時,不論其是否已辦理報到,經唱名3次(每次間隔10 秒鐘)未上臺者以棄權論。

5.各場次開賽時,大會將報告注意事項,並以口頭補充相關說明或規定,各參賽者或單位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未派代表者責任自負,且不得抗議。

6.參賽者應配合維持場地清潔寧靜。進入比賽會場手機等通訊用品一律關機。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在比賽時不得接受獻花或贈送紀念品。

7.下一組參賽者在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演出。比賽進行中,請各單位領隊人員勿隨意帶隊離開,以維持會場秩序。

8.比賽進行時,除參賽學生外,編導老師不得進入比賽區域,並不得有口頭指導與遞送道具等情事,違者以第拾壹、第拾貳點規定處理。

9.比賽之配樂,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10.比賽劇本,一律自行創作,不得抄襲他人作品。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如有其他團隊認為有抄襲之嫌,應於比賽後3日內檢具證據,具名送承辦學校提出檢舉(未具名者不予受理)。被檢舉團隊應於承辦學校通知申覆之日起3日內提出申覆,由承辦學校延請學者專家裁決處理。如經裁判抄襲或逾期未提出申覆者,取消其獲得之等第,並需退還承辦學校所頒發獎狀、獎盃或獎牌。(原創劇本之定義以自行編寫創作為主,而為故事劇本:如西遊記、傑克與豌豆等類型故事,不歸類於原創劇本,便無抄襲之疑,除比賽隊伍中有相同故事相同編導的爭議上,便可提出抗議檢舉。)另已參與本縣或全國決賽並獲得特優之劇本,同學校不得再次以相同劇本報名同類組。

11.應服從本委員會評判,如有抗議事項,須由領隊或編導老師以書面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或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為之(如對參賽人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判委員所為之評分或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12.抗議事項經承辦學校書面受理後,由審議委員會 (包括本府、承辦學校及參賽學校推派有參賽權學校校長1~2名,共3~6名委員)組成,處理賽程中所衍生疑義並公布決議結果。

13.錄音及錄影:本府為保障編劇及參加比賽單位權益,參觀人員請勿私自錄影,以免侵犯編劇人之著作權。另外為避免干擾參賽團隊之演出,比賽期間禁止拍照(持本府攝影證者除外)。比賽進行中不得在場內使用手機、錄影、錄音及拍照等事項,若有上述事項經大會工作人員勸說不聽者,大會工作人員得請其出場。

14.偶戲類比賽場地提供以6公尺乘以6公尺為原則,舞臺劇類比賽舞臺尺寸則依當年度比賽場地為原則(以空臺為主),以維持賽務進行順暢。

15.比賽期間(含領隊會議)請惠予參賽人員及帶隊老師公假登記,本府不另行發文。

 

壹拾肆、本競賽列入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積分採計。

壹拾伍、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104年度全國學生戲劇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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