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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參與高中教育階段非學系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擬自111學年度第2學期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與學校合作者,請於112年1月6日(星期五)前申請
主旨:有關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系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擬自111學年度第2學期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6或第17條 與貴校合作者,請於112年1月6日(星期五)前,檢具合作 計畫函報本署申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所涉本條例規定如下: (一)第16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 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 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 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 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 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前 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 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 修業證明書。」 (二)第17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 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 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 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 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 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 校擬訂。」 二、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請掌握與貴校進行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現況及旨揭時效。 三、請貴校於旨揭期限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作計畫正本(併 附光碟)1份函報本署,並將合作計畫書面影本一式5份以副 本抄送方式函送本署委辦學校國立和美學校協助彙整;逾 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檢附旨揭合作計畫參考格式電子檔1份(如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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