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ent數據載入中... |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111年12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1055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6日臺教綜(五)字第1110119261號函 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規定,調整為「外出於室內 空間、室內場所(包括車廂、船舶、航空器等運具之內 部空間)」全程佩戴口罩。以下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外出時確有飲食需求時。 2、以下場合/活動: (1)從事運動、唱歌、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2)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時。 (3)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 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4)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 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5)上述場合/活動應隨身攜帶口罩,本身有相關症狀 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佩 戴。 3、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 機關指定之室內場所或活動,如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 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取消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之規定。 三、另考量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之場所(域)目前皆無 強制關閉之場所或活動,另亦各自訂有相關防疫指引或公 告,爰一併刪除「教育學習場域」、「宗教祭祀場所/活 動」、「全國休閒娛樂場所」、「全國觀展觀賽場所」及 「全國餐飲場所」等相關防疫措施。 四、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如附件)。 瀏覽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