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學前教育署提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因
應 112 年 1 月 1 日起境外/僑生在臺確診自費治療暨保險事項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1 年 12 月 5 日表示,目前所有在臺確診新冠肺炎
(以下簡稱 COVID-19)者之隔離治療費用,不分國籍/身分別,均由政府預算支應。
112 年 1 月 1 日起(確診隔離起始日),不具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身分之
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 COVID-19,需自付隔離治療費用,屆時境外/僑生可
(應)加入之保險說明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簡稱學生團體保
險):
(一)依據 111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二條規定,臺閩地區高級中等以
下外國僑民學校(簡稱外僑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得以自付保險費方式參
加學生團體保險。
(二)為減輕學生(童)確診 COVID-19 住院自費經濟負擔,督請向所轄外僑學校及
其附設幼兒園宣導,得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單位,由主管機關申請加入學生
團體保險,並請將加保學校(幼兒園)名單函送本署協助納入學生團體保險,
以維護學生(童)權益。
二、學生可(應)加入之保險
(一)外國學生/外國僑民學校
1.新生:
(1)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22 條規定,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
境當日起至少 6 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新生入學後也可參加學生團
體保險。請提醒學生應於境外先行投保,未投保者應於註冊時加入學校提
供之學生團體保險。
(2)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來臺
連續居留滿 6 個月者,應加入健保。請學校提醒學生符合資格時,應配合
辦理並依規定繳納保費。
2.在校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
來臺連續居留滿 6 個月者,應加入健保。請學校應告知學生相關規定,並
請學生配合辦理及依規定繳納保費。
(二)僑生及港澳生
1. 新生:僑生及港澳生依僑務委員會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規定,
新生可加入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共計 6 個月。
2. 在校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
文件,來臺連續居留滿 6 個月者,應加入健保。請學校應告知學生相
關規定,並請學生配合辦理及依規定繳納保費。
(三)陸籍身分學生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51 條規定申請入學者,倘在臺灣
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來臺連續居留滿
6 個月者,應加入健保。請學校提醒學生符合資格時,應配合辦理並依規定
繳納保費。
請地方政府或學校,提醒學生於尚未入學加入學生團體保險前,可於境外先
行投保,未投保者應於註冊時加入學校提供之學生團體保險。
三、非學位生可(應)加入之保險
(一)外國交換生、外國短期研習及個人選讀、大學附設華語文中心學生
1.新生:
(1)華語生準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22 條規定,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
境當日起至少 6 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
(2)其他非學位生是否得於入學後加入學校提供之校內學生團體保險,視學
校有無相關方案而定,請學校積極洽談保險方案,協助學生投保。學校如
因相關學生人數過少或學生來臺期限過短,尚無合作承保之保險公司,請
於學生入境前,明確告知並提醒學生於境外自行投保。
2.在校生: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來臺連
續居留滿 6 個月者,應加入健保。請學校提醒學生符合資格時,應配合辦
理並依規定繳納保費。
(2)非學位生如持停留簽證,因未具居留身分而無法加入健保,倘學校無法提
供學生團體保險時,請學校提醒學生應自行於境外投保。
(二)大陸研修生:依「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
點」來臺短期研修陸生,因未具居留身分,非全民健康保險納保對象。依
「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第 6 點規定,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研修應辦理保險;其停留期間逾 2 個月者,學校應協助
辦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險及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