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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有意申請者,請於3/10前備妥文件至註冊組辦理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2年2月3日教學字第1121000126號 函辦理。 二、申請期間:自開學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郵戳為憑,逾 期恕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 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 學金者。 四、申請時,請學校檢(一)獎學金申請表1份。 (二)申請名冊各1份。 (三)「前一學期」即(111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證明書1份。 (四)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五)清寒證明文件1份,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 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 書亦可。 (六)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份。 (七)德行成績 (無此項成績者以獎懲、日常生活綜合表現、 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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