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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園岡第 3 屆全國高中職學生民謠吉他彈唱大賽辦法
類型:校外資訊
單位: 學務處
日期:2015/3/20
發佈人:施志勳



一、活動主旨(一)發揮高中職社團的正向功能,倡導正當休閒活動,鼓勵學生對於音樂的接觸,提昇青少年流行音樂水準。(二)提供青少年良好藝術學習環境,以建構終身學習社會。(三)增進各校學生交流活動。

二、辦理單位(一)主辦單位: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二)協辦單位: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吉他社

三、比賽時間民國 104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3 時開幕

四、比賽地點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藝教大樓國際會議廳五、參加對象本次比賽採邀請賽方式,由本校邀請各高中職學生詢問參加意願,並行文邀請參賽。

報名者須符合以下資格:(一)須為在校生,但不包含應屆畢業生(二)同一所學校,且每校只能報名一隊(三)每團至少 3 人,至多 7 人(四)若賽前須更換參賽成員,以 2 名為上限

六、報名辦法(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104 年 4 月 24 日止。(二)報名方式:請將報名表(以正楷書寫)及學生證影本寄至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學務處社團活動組,地址:701 臺南市民族路一段一號,註明「竹園岡民謠吉他彈唱大賽」。依報名先後順序,至多錄取 25 隊。(三)若有報名疑問,請電洽國立臺南一中學務處社團活動組(06)237-1206 轉 320,或寄電子郵件至 activity@gm.tnfsh.tn.edu.tw,將於收到信件後儘速回覆。(四)報名費用:每隊 200 元整,報名後將由本校行文告知匯款帳號,屆時請依相關說明辦理。逾期未繳費之團隊,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七、比賽相關規定(一)報到時間: 1. 臺南市學校:5 月 23 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 9 時完成報到 2. 臺中以南(含臺中)學校:5 月 23 日上午 10 時前完成報到 3. 臺中以北及其他縣市學校:5 月 23 日上午 11 時前完成報到 4. 開幕典禮前 30 分鐘未報到者,視同放棄參賽資格(二)比賽順序:報到時由參賽隊伍代表抽籤決定,不得異議(三)比賽歌曲:以中外流行歌曲(含校園民歌)為範圍,參賽者請自選一首曲子參加比賽。(四)比賽彩排 1. 彩排順序依照臺南市學校→臺中以南學校(含臺中)→臺中以北及其他縣市學校依序彩排;彩排時間按參賽隊數多寡按比例分配。 2. 確定之彩排時間與順序將在報名結束後於本校網站公布。 3. 彩排前 10 分鐘點名未到視同放棄彩排。 4. 彩排當天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主辦單位保留變更彩排時間之權利。(五)比賽時間 1. 依主持人介紹團員出場後開始計時;樂曲終止即停止計時。 2. 準備及演唱時間以不超過 10 分鐘為原則,若嚴重超時由評審酌予扣分。(六)提供樂器與器材 1. Cajon(木箱鼓)1 個 2. 可插電之空心木吉他 2 個(可選擇自備) 3. 專業音響系統與麥克風 1 套 4. 除上述樂器外,參賽樂團需自行準備演奏所需之電木吉他、各式沙鈴、備用吉他弦、其他特殊樂器(需事先詢問主辦單位)等。 5. 禁止使用節奏器、鍵盤樂器、電吉他、電貝斯、爵士鼓。(七)成績計算 1. 團體組: (1) 分「歌唱音色技巧(25%)」、「和音(10%)」、「伴奏技巧(25%)」、「臺風默契(10%)」、「整體音樂性(30%)」。 (2) 採總分制,由全部評審之團體項目總分和計算。 (3) 計分權重:同一團體之最高與最低分數除以二。 (4) 同分時,參酌該隊最高分,若再同分,則依序參酌次高分。 2. 個人組: (1) 分為「最佳主唱」、「最佳吉他手」兩類 (2) 採總分制,由全部評審之個人項目各類別分數和計算。 (3) 同分時,參酌該名參賽者最高分,若再同分,則依序參酌次高分。(八)獎項 1. 團體組:參賽隊數 20 隊(含)以上取前 3 名暨優等 2 名;12 隊至 19 隊取前 3 名暨優等 1 名;5 隊至 11 隊取前 3 名;2 隊至 4 隊取前 2 名;2 隊取前 1 名。 (1) 冠軍:獎學金新臺幣伍仟元整,頒發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2) 亞軍:獎學金新臺幣參仟元整,頒發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3) 季軍:獎學金新臺幣貳仟元整,頒發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4) 優等:獎學金新臺幣壹仟元整,頒發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2. 個人組:「最佳吉他手」、「最佳主唱」各一名,各頒發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獎學金新臺幣壹仟元整

八、競賽規定事項(一)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於報到時攜帶證件至大會檢錄處檢錄,未帶證件選手不得參加比賽。(二)未參加檢錄之選手,得由大會取消該選手之比賽資格。(三)檢錄時如經發現有冒名參賽者,將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四)違反參賽人數規定,每少(多)一人扣總分 5 分,依此累計扣分。(五)準備及表演之時間計算以大會之計時器為準。(六)於比賽進行期間禁止非參加比賽人員上舞臺調整樂器、音箱。(七)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評審委員會決議。(八)開幕典禮:於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3 日(六)下午 1 時 00 分整於國立臺南一中藝教大樓國際會議廳辦理,請各隊務必參加。(九)閉幕典禮:於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3 日(六)下午比賽結束後於國立臺南一中藝教大樓國際會議廳辦理,請各隊務必參加。九、比賽罰則(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所有比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應由所屬學校負責究辦。(四)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五)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轉呈參賽學校查詢處理。十、申訴(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二)參賽者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隊長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十一、附則(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二)禁止非實際參加比賽人員在現場從事指導。(三)參賽團體於比賽時,若有低俗及不雅動作,概不計算成績。(四)上述辦法如有修正將由大會於比賽前通知各參賽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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