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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青年壯遊好夥伴(Tour Buddy)服務網計畫
類型:校外資訊
單位: 學務處
日期:2015/2/26
發佈人:施志勳



一、 依據: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壯遊體驗學習獎補助要點。
二、 目標:
(一) 經由各校Tour Buddy自行規劃設計導覽路線,提供背包族在地導覽解說及相關諮詢服務,讓國內外15至30歲青年深入探索我國,使參與服務活動青年,包含提供服務的Tour Buddy青年志工及使用服務的青年均深度了解我國在地文化及鄉土,並增進彼此交流機會。
(二) 結合公益壯遊學習主軸,活化壯遊體驗學習理念宣導行動,提供Tour Buddy青年志工中文及外語導覽實習機會,精進語文能力及培植觀光導覽人才。
三、 申請及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軍警校院)及高中、職學校;請學校整合校內資源,每校以補助一件為原則。
四、 推動方式:
(一) 結合學校課程,規劃設計導覽路線,由修課學生擔任Tour Buddy志工,提供單日在地導覽解說及相關諮詢服務。
(二) 由學校自行規劃設計導覽路線及招募Tour Buddy志工,提供單日在地導覽解說及相關諮詢服務。
五、 各校Tour Buddy應提供服務及功能如下:
(一) 自行設計規劃當地至少2條有特色的導覽解說活動,並提供境外15至30歲青年免費預約申請體驗。
(二) 與所在區域之華語文中心及大專校院國際事務相關單位推廣前項導覽活動,鼓勵在我國之境外青年學生參與。
(三) 規劃導覽志工所需培訓課程內容。
(四) 提供線上(電話、e-mail等)之在地旅遊資訊諮詢服務。
(五) 其他自行規劃設計與壯遊體驗學習相關之創新服務及功能,例如協助青年壯遊點活動推廣宣傳,包含行程檢視提供建議等。
六、 申請期限與流程:
(一) 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4年3月20日止。
(二) 申請流程:備函並檢送詳細計畫書及申請相關資料1式8份(如附件1至2),寄至「10055臺北市徐州路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向本署提出申請。
七、 審查作業:
(一) 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視需要時進行口頭簡報審查。
(二) 審查原則:
1. 活動規劃應符合Tour Buddy的精神:為國內外15至30歲青年提供單日免費預約導覽解說及旅遊相關諮詢服務,營造友善旅遊環境,透過青年學生志工參與,讓國內外青年深度認識我國及體驗我國青年熱情活力。
2. 審查項目如下:
(1) 導覽路線規劃具特色及創新性、可行性(30%)。
(2) 自行規劃壯遊體驗學習創新服務內容(40%)。
(3) 資源整合能力、服務活動安全評估、經費編列及績效目標挑戰度(30%)。
(三) 審查結果將以公函通知各申請學校。
八、 補助經費及補助項目:
各項經費編列、請款、核銷,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計畫屬部分補助,各校自籌款項須占核定計畫總經費20%以上:
(一) 補助額度:最高20萬元,依審查結果分級補助。

(二) 補助項目:服務規劃及研發、教育訓練、服務執行、參與培訓交通等相關費用。

(三) 結案及經費撥付:獲補助學校應於104年12月15日前備函,檢附領據、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及相關書面資料、3至5分鐘服務影片,光碟1式2份(如附件4至5),寄至本署申請結案撥款,逾期未完成結案者,除書面申請延期者外,註銷補助款。
(四) 未達預定績效或原始憑證不符核定計畫預算項目者,依比例減少當年度補助款。
(五) 受補助學校於實際執行計畫需要時,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函送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如附件3),報本署辦理變更,未辦理變更且實際支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者,依比例減少當年度計畫補助款。
(六) 受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 配套措施:
(一) 獲補助學校須派員參與共識營,未全程參與者,本署將取消其補助資格。
(二) 獲補助學校須自行辦理專業培訓課程,須融入強化本署青年壯遊臺灣相關服務優惠措施與活動計畫說明(1小時)、志工服務(2小時),以及其他執行本案所需技能等相關課程內容,至少執行20小時以上之服務訓練。另本署歷年已自行招募青年壯遊志工,屆時將由本署媒合鄰近之青年壯遊志工共同參與該培訓課程。
(三) 本署將於青年旅遊網放置Tour Buddy計畫及服務內容,亦請獲補助學校自行個別宣傳。
(四) 本署將訂定獎勵制度,提供參與Tour Buddy服務網之青年志工服務感謝狀,以資鼓勵。
(五) 本署得視需要召開檢討會,受補助學校應派員出席,以作為未來申請相關補助之參考。
十、 注意事項:
(一) 請確實按計畫書內容執行。
(二) 服務活動流程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服務期間一律投保傷害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並統一穿著本署製發T恤,以為識別。
(三) 服務活動期間,各式文宣或相關手冊請將本署列為「指導單位」。
(四) 本署於服務活動期間得派員實地訪視,了解辦理情形,如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者,日後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
(五) 本署有權將本署補助之方案,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十一、 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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