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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青年參與國際(含兩岸)發聲及行動計畫
類型:校外資訊
單位: 學務處
日期:2015/1/22
發佈人:施志勳



一、依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補助要點。
二、計畫目的
為鼓勵我國青年於國際(含兩岸)舞臺發聲,強化與國際社會後續連結
效益,透過與高中職學校、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合作,補助青年參與
或辦理國際(含兩岸)共同關注的議題會議、倡議或行動,提升青年全
球移動能力,並發揮青年影響力,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
三、申請條件
(一) 補助對象及範圍:
1.類別一:補助於國內辦理青年國際參與或人才培育會議、研習
活動
16至30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及青年團隊,於國內辦理青年國
際參與或人才培育會議、研習活動(含外語演講及辯論等競賽),
尤以爭取在臺主辦國際性會議或活動為佳。
2.類別二:補助青年赴海外參與會議或行動
18至30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及青年團隊,赴海外參與重要國
際會議、倡議或行動,並以能加入該國際組織或於該國際會議
發聲,提升我國際形象及能見度者為佳。
3.參與或舉辦純學術性會議或活動不予補助。
(二) 申請方式及資料:
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參與或辦理活動一個月前,透過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高中職學校或大專校院正式發函(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需由學校具函申請補助),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署提出申請,雙面印製裝訂成冊:
1. 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免附);
2. 申請表(詳附件1);
3. 參與青年名冊(詳附件2);
4. 參與本案企畫。
(三) 企畫執行期間:104年2月1日至104年11月30日。


四、審查原則及方式
(一) 審查原則:
參與或舉辦國際(含兩岸)會議或行動之重要性及預期效益30%、企畫可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20%、國際發聲及與國際社會後續連結效益50%。
(二) 審查方式:
1.申請補助額度新臺幣5萬元以上者,由本署不定期邀請專家學者
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未滿新臺幣5萬元者,由本署進行
書面審查。
2.特殊身分青年(弱勢家庭青年、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優先考
量。(如為特殊身分青年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3.審查結果將以公函通知,並適時公告於本署網站。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 補助原則:本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20%以上經費辦理,若自籌款項未達總經費之20%,不予受理申請。
(二) 執行項目:執行企畫過程中必要費用(國內辦理活動:保險費、食宿費、場地費、活動器材租借費等;海外參加活動:往返經濟艙機票、海外醫療保險費、住宿費、簽證費及會議註冊費等),惟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行政管理費等經費不予補助。
(三) 補助額度:
1. 類別一:補助於國內辦理青年國際參與或人才培育會議、研習
活動
依會議或活動青年參與人數、活動規模(如跨校、全國性、區
域性或全球性活動)、舉辦天數,以及是否向參加人員收取費
用等情形,酌予部分經費補助;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30萬
元。
2. 類別二:補助青年赴海外參與會議或行動
視人數、參與之會議或行動規模大小、可達成之國際發聲效益
及程度、國家遠近等,酌予部分經費補助;最高補助額度為新
臺幣20萬元。



六、經費申請及核銷
(一) 經費申請方式: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成一個月內(104年11月執行之計畫應於104年12月10日前)備妥相關資料向本署辦理核銷及經費請領,逾期將註銷其補助資格。
(二) 至本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完成註冊,並登錄參與或辦理國際(含兩岸)會議或行動企畫、成果報告書、媒體宣傳資料等內容。
(三) 檢具公文連同及成果分享摘要表(附件3)、成果報告(含影音資料光碟片、媒體宣傳資料)、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4)、原申請企畫所列經費項目內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黏貼於黏存單,詳列支出用途,並有相關人員簽章)、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及申請單位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函送本署申請經費核撥及結案事宜。
(四) 各項補助支出,若涉及所得稅扣繳等事宜,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處理。
七、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至本計畫補助額度用罄為止(或最遲至104年10月31日止),檢送之企畫書及相關資料1式5份,請以掛號或快遞在期限內寄達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八、獲補助青年及青年團隊之配合義務
(一) 申請經費核撥及結案時,繳交成果報告紙本、影音資料光碟片及成果分享摘要表共1式5份予本署。
1. 影音資料光碟片:製作4至5分鐘活動記錄短片(配樂須有音樂版權同意書)呈現參與或辦理會議或行動成果;另請將上述所有書面資料電子檔併附於光碟中,註明參加「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青年參與國際(含兩岸)發聲及行動計畫」。
2. 以上資料上傳至本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之青年部落格,以利經驗傳承及交流,促進共同分享機制(本署將保有刊登在非營利用途網站及文宣品之權利)。
3. 可自行將活動成果加以宣傳(包括實體分享、媒體發布或以網路分享等),並於發佈時知會本署,且需主動說明或註明參加「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青年參與國際(含兩岸)發聲及行動計畫」。
4. 獲補助青年及青年團隊應就參與或辦理會議或行動相關之文件及成果報告(含圖文)等資料,無償授權本署作為業務推動之用。
(二) 需配合本署政策,參加相關培訓或成果分享活動。
九、注意事項
欲變更原企畫內容及經費,須檢具公文連同經費調整對照表(附件5),
於核銷前函報本署,並經本署書面核可者,始得變更及辦理後續核銷
事宜,本署並保留調整原核定之補助款項之權利;逾期未請款結案者,
註銷其補助資格。
十、未盡事宜,本署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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