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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1獎學金公告(校外)
112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 生獎學金」申請案,申請日期自112年9月15至112年10月15日止

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10月4日前至註冊組領表申辦

主旨:轉知112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 生獎學金」申請案,申請日期自112年9月15至112年10月 15日止,請惠予公告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8月9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21012900號函辦理。

二、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 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 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 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 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 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 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 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 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 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組每名新臺幣5千元,共120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每名新臺 幣3千元,共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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