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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訊息

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網站 https://cis.ncu.edu.tw/EnableSys/home


簡章下載網站  https://cis.ncu.edu.tw/EnableSys/admissionInfo/paperDownload

 

主旨:有關「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 訊息,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112年10月30日 障字第1120000048號函辦理。

二、113學年度重要試務異動如下:

(一)增設南部(一)考區-國立臺南大學;原南部考區-國立高 雄師範大學改為南部(二)考區。

(二)報考腦性麻痺類別考生新增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可 憑ICD診斷欄位內代碼(G80、G80.0、G80.1、G80.2、 G80.3、G80.4、G80.8、G80.9)確認報考資格。

(三)住宿費及交通費補助增加「查看試場當日」。另針對離 島地區考生,增加應試結束當日住宿及隔日返程交通納入補助。

三、旨揭招生訊息公告:

(一)甄試網址:https://cis.ncu.edu.tw/EnableSys/home

(二)簡章發售:112年11月9日起至112年12月12日止。(112年 10月30日網站公告簡章電子檔)

(三)網路報名:112年11月29日上午9時起至112年12月12日晚 間11時59分止(團體報名:112年11月29日起至12月12 日。個人報名:112年12月6日起至12日12日止)。

(四)學科考試日期:113年3月22日至113年3月24日。

(五)術科考試日期:113年3月25日。

(六)網路選填志願日期:113年5月31日上午9時起至113年6月 6日下午5時止。

四、各類甄試對象必須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符合下列 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始得報名: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 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 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 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或「大 專校院(含研究所)」,且鑑定證明須為就讀高級中等教 育階段或高等教育階段期間所核發,證明上無註記不適 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 格。

(二)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所載有效期限及重新鑑定日期皆為空白者,視為 永久有效。

五、持鑑輔會證明報考之注意事項: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應屆畢業生」不得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 明報考本甄試,即便證明所載之適用教育階段為「中等 教育階段」、「高中職教育階段」或報名截止日前仍為 有效亦不適用。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 「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 段一年級(含以上)」,不得持中等教育階段或高中職 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肄)業已逾1年以上者,欲持高中職就 學時期所取得適用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 等教育階段一年級」之鑑輔會證明報考者,須切結其非 為曾就讀或目前正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切結書詳簡章 附錄十)。

(四)由五專轉學至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者,若持鑑輔會證明報考,應為轉學後高中職學校提報之鑑定證明,不得持五專就讀時期所取得之證明。

(五)高中職就學期間,若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已繳 回鑑輔會證明),不得持該證明影本報考本甄試。

(六)鑑輔會鑑定結果與身心障礙證明不一致者,以鑑輔會鑑 定結果為主。

(七)報名截止日前仍未取得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 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者,請檢附教育部、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鑑輔會通過身心障礙鑑定之函文影本。

六、報考者如有特殊需求(如試場需求、試題需求、答案卷需 求、試場提供服務或輔具、自備輔具等),應檢附以下任一資料,以作為審查考生應考服務事項之重要參考:

(一)請優先提供「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或「個別 教育計畫會議紀錄」(含紀錄附件及高二下學期或高三上學期最新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書),若無者再請提供下列 任一資料。

(二)本甄試專用之「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說明表」正本(簡章 附錄十一)及「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書」正本 (簡章附錄十二)。

(三)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13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 科能力測驗之「113學年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考生應考 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影本(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

(四)報考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113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 測驗之「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 請表件」影本(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表、診斷證明書和相關證明文件)。

七、報考腦性麻痺障礙別者,如非持有腦性麻痺類之鑑定證明 者,應持以下任一證明,診斷內容須註明係因腦性麻痺所引起的功能障礙,如未註明概以資格不符處理:

(一)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ICD診斷」欄位內,代碼為以下 其一:G80、G80.0、G80.1、G80.2、G80.3、G80.4、 G80.8、G80.9。

(二)「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書」正本(簡章附錄十 二),經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公告之「身心障礙 鑑定醫院名冊」內之醫院,就考生障礙類別辦理檢查後出具。

(三)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13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 科能力測驗之「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申請 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報考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113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 測驗之「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專 用-診斷證明書」影本。

(五)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1年內診斷證明書正本。

八、本甄試低(中低)收入戶、離島地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屬公告之110至112學年度偏遠及特偏地區學校之考生及 其陪考人員1名得申請應試期間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詳細 補助方案請參閱簡章內容。

九、本甄試採先考試,俟成績公告後再網路選填志願,志願須 依所報考之障礙類別、類群(組)別選填。學科成績未達 系科組規定之成績檢定標準者,雖有名額,不予分發。若 加考術科,術科成績低於60分者,其選填之術科招生校系 科不予分發。

十、檢附本甄試考生服務問與答及視障好讀版各1份供參。

十一、113學年度重要日程已公告於甄試委員會網站,相關問題 請洽(03)4227151轉分機57148、57149、57150。電子信 箱:ncu57149@n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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