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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教署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
、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 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 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 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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