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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勞動部「第18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公告及計畫
第 18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計畫
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核定
勞動發能字第 1130503525 號公告
一、目的:
(一)改善技能、肯定身心障礙者之潛能。
(二)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上的經濟活動。
(三)促進社會大眾瞭解身心障礙者之能力。
(四)提倡國際友誼與技術交流。
(五)督促各級政府重視身心障礙者的需要和權利。
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四)協辦單位: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各身
心障礙者之團體、機構、學校、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
府。
四、競賽日期:
(一)報到、選手熟悉場地:113 年 10 月 17 日(星期四)。
(二)競賽:113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 。
(三)英雄榜揭榜、頒獎典禮:113 年 10 月 19 日(星期六)。
五、競賽場地:詳見簡章。
六、競賽職類:
(一)預定舉辦籐藝、家具木工、電腦程式設計、網頁設計、CAD 機械設計製圖、
資料庫建置、陶藝、繪畫、基礎女裝、男裝、工業電子、珠寶金銀細工、
攝影、海報設計、編輯排版、蛋糕裝飾、電腦組裝、平面木雕、電腦軟
體應用、自行車組裝、西餐烹飪、廣告牌設計、進階女裝、麵包製作、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電腦操作、花藝、電腦中文輸入等 28 職類。
(二) 上開職類技能範圍詳見簡章。
七、競賽方式:
(一)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為準,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為原則。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備負荷
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二)依規定各職類報名人數達 6 人時,該職類始辦理競賽;人數不足 6 人時,
該職類改辦理表演賽,優勝獎金減半發給;人數 3 人(含)以下時,該職
類暫停辦理。
(三) 本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不併同辦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
選拔賽。
八、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15 歲以上,領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者(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規定所開立之
證明)。僅採認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核發的身心障礙
證明,不採認其他單位開立的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電腦操作」職類限制視覺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明所記載的
障礙類別必須為「第 2 類 b210」(或 ICD 診斷 01);「電腦中文輸入」職
類限制智力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明所記載的障礙類別必須為
「第 1 類 b117」(或 ICD 診斷 06)。
(四)本競賽以具有身心障礙資格者始得參賽,報名時無法提供有效期限(至競
賽當日為準)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 113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前完成換發
補證並繳交影印本至承辦單位,競賽當日將查驗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
限,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賽。若導致參賽人數不足 6 人時,該職類改辦
理表演賽,優勝獎金減半發給;人數 3 人(含)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九、報名方式暨日期:
(一)經提名單位(機關、學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號及
職業訓練機構)推薦始得報名,在學者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在職者
以服務單位為提名單位。每一單位同一職類最多以推薦 3 人為限,各單
位推薦選手報名前,務請特別注意被推薦者之身心狀況是否適合參與競
賽。
(二)採網路報名方式:
1.請於 113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一)至 4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前登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最新消
息之報名系統連結完成網路報名,登錄完成後下載網路報名表,於 5
月 2 日(星期四)前郵寄報名表,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如未
依規定於上述期限內寄出報名資料,網路報名視為無效,將予以註銷
報 名 資 格 ) 。 對 網 路 報 名 有 困 難 者 , 可 電 洽 02-89956399 轉
2655、2669、1292、1294 提供協助。
2.報名表請加蓋提名單位印信(得由內部單位或子公司蓋章戳),並檢附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裝在 A4 大小信封內。
另將報名系統列印之「寄件信封封面」貼在信封上,以掛號逕寄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五股職業訓練場(24890 新北市
五 股 區 五 權 路 17 號 7 樓 , 電 話 : 02-89956399 轉
2655、2669、1292、1294)。
十、索取簡章地點:
簡章請於 113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至 4 月 30 日(星期二)向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競賽科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含就業中心)、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就業服務中心(站)索取(如附表),或上
網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網站 下 載 ( 網 址 : https://
www.wdasec.gov.tw)。
十一、競賽規則:
(一)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賽規則及
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範事項,
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勵,並
按成績依序遞補。
十二、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十三、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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