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彰化縣私立文興高級中學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810903(八一)教人字第012272號函同意備查
980210教中(人)字第0980554311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校敎職員工成績之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敎職員工」,系指專任敎師(包括兼任行政職務或導師者),及專任職員工友。兼任敎師及本學年內中途職者,均不列入考核。
第三條:本校合格教師及職員及工友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者而已達六個月,另予成績考核。
第二章 敎師成績考核
第四條:本校敎師之成績考核,分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五項,並按其成績分甲、乙、丙、三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甲等獎勵。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者。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者。
(四)事病假計併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五)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者。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聘約有關兼課兼職規定者。
(七)按時上、下課,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者。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勵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乙等獎勵。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者。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五)無曠課、曠職紀錄者。
(六)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留支原薪,列為丙等。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者。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者。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假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教師有敎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ㄧ或敎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之ㄧ者,應依法定程序應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
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請假之日數。
第三章 職員、工友成績考核
第五條:本校職員、工友之成績考核分工作、勤惰、品德、團隊合作四項,並按其成績分甲、乙、丙、丁四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甲等獎勵。
(一)職責繁重,努力盡職,並能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者。
(三)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者。
(四)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左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乙等獎勵。
(一)工作努力盡職,並能如期達成任務者。
(二)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
(三)無曠職紀錄者。
(四)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丙等,留支原薪。
(一)平時工作勉能符合要求者。
(二)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三)品德生活考核有不良事蹟,尚不足影響校譽者 或個人人格者。
四、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丁等,應予免職。
(一)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校務,有具體事實。
(二)品德不良,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格者。
(三)連續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職累積達十日。
第六條:甲、乙、丙、丁四級之獎懲如下表:
等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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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 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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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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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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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薪資)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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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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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薪資)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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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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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支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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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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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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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七條:敎職員工成績考核採分層考核制,分初核及複核,初核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複核由學校【敎職員工考核委員會】辦理。
第八條:敎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由九人組成,除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教師票選產生。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委員會得設主席一人,由全體委員互選產生之。
職員、工友之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由九人組成,除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教資中心主任、輔導主任、教師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職員票選二人、工友票選一人產生。
職員工考核委員會,任意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成績考核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九條:人事人員辦理教職員工成績考核,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交考評人員評分後
提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及專任職員工評審委員會所召開之成績考核會議初核。
第十條:成績考核委員會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執行初核:
一、審查受考核人數。
二、審查受考核人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各項資料:
(一)審查受考核人工作成績。
(二)審查受考核人勤惰資料。
(三)審查受考核人品德生活記錄。
(四)審查受考核人之獎懲。
三、其他應行考核之事項。
第十一條:成績考核會議執行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考核委員名單。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
五、決議事項。
第十二條:校長對成績考核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於考核案內記明其事實及理由。
第十三條:敎職員工考核獎勵,經校長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人,考核結果應予解聘或免職者,應於通知書內敘明事實及原因。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專案考核應自核定之月起執行。考核結結果應予解聘或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第十五條:凡參與考核人員在考核未經核定前,應嚴守秘密。考核委員執行初核者,對於本身之考核,應行迴避。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須表冊格式另訂之。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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