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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3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10月1日前向註冊組領表

說明:

一、依據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 點)辦理。

二、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 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 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 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 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 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 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 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組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共120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每名新臺 幣3,000元整共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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