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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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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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私立文興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稱甲方)及○○○(以下稱乙方),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推動實務技能學習之校外實習課程,藉以增進學生實務技能及就業能力,協助學生未來職涯發展,以符應產業人才培育需求,並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合作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俾供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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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學校應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並將合作契約連同實習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各校順利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完成簽訂合作契約,以利學生至校外實習,爰訂定本契約以供各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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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校外實習工作職掌:
(一) 甲方負責實習課程規劃、聯繫協調實習有關事項及安排分發學生實習單位,並指派教師負責輔導學生實務技能實習。
(二) 乙方參與實習課程規劃、負責學生實習職務分配、報到、訓練及輔導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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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定雙方之工作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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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習起訖期間、時段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實習起訖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 每日實習時段:實習時間自○○○起,至○○○止。(12:00~至13:00為休息時間。)
(三) 每日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且繼續實習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每日實習時間之起訖,包括實習及中間休息時間,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四) 實習時間,不得安排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前;且不得強制學生從事與實習課程無關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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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每學期以六星期為限,在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及同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定實習起訖時間、實習時段。
2. 參考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明定休息時間,以確保學生在職場實習時,能有充分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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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習內容:
(一) 乙方提供甲方○○○學程學生共○ 人之實習職務。
(二) 乙方提供之實習內容,應符應甲方課程計畫實習科目之○○○。
(三) 乙方提供之實習內容,應載明於校外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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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定學生科別、年級、班級及人數。
2.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定實習內容應與學生在校所學課程相關。
3. 明定學生實習內容應載明於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申請計畫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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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險:
乙方為提供學生實習,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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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定乙方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確保學生在職場實習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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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膳宿及交通:
(一) 住宿:
□乙方免費提供員工宿舍。
□乙方提供員工宿舍,由學生負擔______元。
□乙方補助住宿費 元。
□無需住宿。
(二) 膳食:
□乙方免費提供膳食中餐。
□乙方提供膳食餐,由學生負擔______元。
□乙方補助膳食費 元。
□由學生自理。
(三) 交通:
□乙方免費提供交通車。
□乙方提供交通車,由學生負擔 元。
□乙方補助交通費 元。
□由學生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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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列廠商有關學生之膳宿及交通安排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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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實習輔導及評量:
(一) 甲方於實習二週前,將學生名單及報到資料送達乙方;乙方於學生報到後,應即給予職業安全衛生訓練。
(二) 甲方應於校外實習前,要求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遵守乙方規定,並注意實習態度及紀律。
(三) 乙方應於校外實習期間指派專人(包括現場師傅)擔任學生實習之指導員,負責督導學生實習及訓練。
(四) 甲方應於校外實習期間安排教師每週定期赴乙方訪視學生,負責實習輔導、溝通及聯繫。
(五) 甲方學生應於校外實習期間,依甲方規定填寫「實習週記」,送請乙方單位主管及甲方教師共同核閱。
(六) 校外實習結束後,乙方應將學生之實習表現,提供甲方作為學生實習成績評量之參據。
(七) 學生表現或適應欠佳時,乙方應知會甲方共同協商輔導或其他處理方式;經輔導未改善者,取消其實習資格或轉安置至其他實習合作機構。。
(八) 甲、乙雙方得不定期協調檢討實習各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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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2. 明定雙方從實習前、實習中及實習後學生作實習輔導及評量之各項措施與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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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爭議處理
(一) 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如有未依乙方之訓練規定從事有損乙方聲譽,或有其他無法適應訓練之情事,乙方應知會甲方共同處理,並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實習。
(二) 校外實習期間,學生如有發生實習糾紛或其他爭議之情事時,乙方應提請甲方校外實習小組召開會議協調,乙方應推派代表與會。
(三)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司法救濟時,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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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規範實習期間,如有發生實習糾紛或其他爭議之處理。
2. 廠商願意提供在學學生進場作實習,純為服務性質,並無助於廠商產能之提升或增加利潤。為增強廠商提供學生進場實習之意願,故如有爭議事項需要處理時,先由雙方召開會議協商審議,避免直接至法院進行訴訟。
3. 明定甲乙雙方就契約有爭執,循司法救濟途徑時之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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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契約變更與終止:
(一) 其他有關校外實習課程合作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得視實際需要協議後,另訂或補充之。
(二) 甲乙任何一方欲提前終止本契約時,應於保障學生實習權益之前提下,經雙方協議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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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規範契約變更與終止事項。
2. 強調任何一方欲提前終止本契約,應於保障學生實習權益之前提下,經雙方協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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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附則:
(一) 乙方不得使學生接受繁重及具危險性之實習職務。
(二) 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乙方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或血型為由,予以歧視;乙方亦不得因學生提出申訴,給予不利之待遇。。
(三) 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乙方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乙方知悉學生有受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 為顧及乙方之業務機密,甲方之學生及教師因參加甲方校外實習課程合作所知悉乙方之業務機密,無論於校外實習期間或實習終了後,均不得洩漏予第三人或自行加以使用,亦不得將實習內容揭露、轉述或公開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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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則(一)提醒合作機構確保學生之安全。
2. 附則(二)提醒合作機構確保學生在職場實習期間能有無差別的待遇。
3. 附則(三)提醒合作機構確保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性騷擾行為之防治與發生後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 附則(四)明定學校師生應遵守合作機構之業務機密保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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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合作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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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契約之份數與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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