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法及資格請參閱附件。
校內申請截止日:113年10月15日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設備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主旨:本府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星期四)止受理113學年度
第1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學雜費申
請,請惠予轉知所屬承辦人員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及本縣「各級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
辦理。
二、申請資格: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私立國中、小學之身心障
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
礙證明或重大傷病審核通知書之學生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本學期有效之安
置文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
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三、補助項目為就學費用,包含學費、雜費,並依「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13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表」收費標準為限。請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檢附相關證件,由就讀學校備文並彙整申請表逾期或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其他
(一)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
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
(二)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其
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申請
減免學雜費費用。
(三)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補助款
者,請轉知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務必檢附財政部
臺灣省國稅局所核發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應包含父母親及學生本
身)。另中區國稅局為協助身心障礙人士申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提供「服務到家」服務(免付費
服務電話為0800-000321),請轉知學生家長並鼓勵善加
利用。
(四)考量各項助學措施查核家庭年所得原則之一致性,如涉
及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且要保人及受益人
皆屬規範內之家庭年所得計算成員,其受益人獲得保險給付之「本金」,不予納入家庭年所得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