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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
一、如有符合請領114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之學生,請於114年9月1日(星期一)前檢附相關文件送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二、檢附文件:申請書、撫卹令影本、身份關係文件(如撫卹令已註明學生姓名者不需檢附)。 三、同時符合本項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四、學生其監護人具有軍公教身分者,請檢附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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