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興高中暨附設國中部班聯會組織章程
106年7月17日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訂名「彰化縣私立文興高級中學班級代表聯合會」簡稱「班聯會」。
第二條:宗旨
一、 培養同學民主法治及自治精神。
二、 聯繫同學情誼,強化校園溝通,促進團體和諧進步。
三、 推動各項全校性活動,充實學生校園生活。
四、 培養積極愛護團體,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及辦事能力之人才。
第三條:督導單位
文興高級中學學生事務處。
第二章、會員
第四條:本校在校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 享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 可透過班級代表向本會提出議案。
三、 參與本會主辦及學校委由本會代辦的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 遵從履行本會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 須繳納由學生代表大會通過之會費。
第三章、班級代表
第七條:高國一及國二各班推選一位為班級代表,高二各班推選兩位班級代表。
第八條:班級代表資格
一、 累計無小過及其以上之處分者。
二、 高中部主席、副主席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國中部副主席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
三、 高中部主席、副主席前一學年生活綜合評量生活綜合評量,包含五大項目:尊重關懷、負責誠信、守紀有理、熱心服務、整潔環保,每一項目分為五等第,表現優良(5分)、表現良好(4分)、表現尚可(3分)、需再加油(2分)、有待改進(1分),上下學期累計需達40分(含)以上。
四、 國中部副主席生活綜合評量需達表現良好以上。
第九條:有出席參加本會班級代表大會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負責轉達班級意見並居間溝通、協調。
第十一條:班級代表在任期內(一學年)不得有小過及小過以上之記錄,有上述情形,立即解除其班代表之資格,該班應另選出一人遞補其職務至任期結束。
第四章、主席及副主席
第十二條: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國、高中部各一人。
第十三條:主席資格
一、 本校高中部二年級班級代表。
二、 家長同意證明書。
第十四條:副主席資格
一、 本校高中部二年級及國中部二年級班級代表。
二、 家長同意證明書。
第五章、選舉方式
第十五條: 選舉投票方式採取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
一、 候選人填妥登記表,送交訓育組審核,未登記者視為棄權。
二、 週會、班會舉辦政見發表會。(每人限三分鐘)。
三、 設定兩週為宣傳週(時間另訂),擇一週會、班會時間辦理選舉(地點、時間另行公佈)。
四、 助選員限三~五人,須事先登記。
五、 候選人得製作小卡片,或發宣傳單。
六、 每一候選人製作海報乙張(八開大小),交訓育組統一張貼,(請勿隨意張貼,違者處罰該海報之候選人)。
七、 可利用設定之期限時間於下課或午餐時間宣傳。
八、 凡本校學生均有選舉權。
九、 選舉結果於投票後公告,若候選人有疑慮,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學務處申請重新驗票。
十、 若有同票狀況,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十一、 主席由全校會員投票選出,高中部副主席由高中部會員投票選出、國中部副主席由國中部會員投票選出。
十二、 本次選舉設有選務委員會,由上學年度之班聯會正、副主席及各組組長任事務委員,負責選務工作。
第十六條:任期
正、副主席均任期一學年,依聘期(聘期依學年時間計算)執行職權。
第十七條:主席之職權
一、 召開班級代表大會。
二、 召開幹部會議。
三、 統籌、規劃、分配、督導會務。
第十八條:副主席之職權
一、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二、 出席各組會議。
三、 主席缺席時,代行執權。
第十九條:任期內正副主席之免職採以下兩種方式:
一、 自動喪失資格
任期內(一學年)不得有小過及小過以上之記錄,有上述情形,立即解除其資格。
二、 由會員罷免
能力不佳、行為失當及荒廢會務者,得由會員罷免之。
三、 罷免程序:
1. 有具體之事實者,經由班級代表大會提出,二分之一班級代表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可提出罷免案。
2. 經五分之四以上班級代表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案即成立。
3. 主席被罷免後由副主席代理其職。副主席被罷免,則由班級代表大會推選新任人選擔任(同意比例與罷免案相同)。
第六章 組職
第二十條:共設企畫、文宣、風紀、活動、總務、公關組六組。各組設組長一人 (其下設組員數人)
第二十一條:各組組長由高二班級代表擔任,並由班聯會主席派任。
第二十二條:組長職掌:
一、 企畫組:配合學校行政及重要行事,設計並規劃各項活動。負責徽章事務的徵稿審核。負責班聯會「問卷表」及「意見表」之處理工作。
二、 文宣組:執掌班聯會文書,整理會議紀錄,公佈討論題綱,建立檔案資料,並宣傳活動訓息。
三、 風紀組:執掌班聯會秩序,宣導學生遵守各項集會秩序、遵守校規,倡導優良校風等有關事宜。
四、 活動組:負責康樂體育等活動;負責籌辦校園社團發表會、歌唱大賽及迎新送舊之工作事宜。
五、 總務組:處理大會之庶務、經費等事項。於每次班聯會召開時,對大會公佈一切帳務收支問題。
六、 公關組:係對外接洽,對內聯繫等事宜。
第二十三條:組長任期:班聯會幹部任期為一學年。
第二十四條:定期會議
一、 班聯會於每月第四週於班聯會會議室召開例行會議。
二、 班聯會幹部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五條:獎懲規定:
一、 在任職期間克盡職守,確實扮演學生與學校間溝通橋樑角色成功者,可予以獎勵。
二、 在任職期間怠忽職守,或未經班聯會議決,獨斷獨行,違犯校規,破壞校譽者,可予以懲誡。
第二十六條:經費:由各班繳交班聯會費提撥使用。
第二十七條:班聯會各項資料表件帳冊均須妥為保存並列入移交。
第二十八條:活動要領
一、 班聯會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及有關法令。
二、 學生自治組織辦理重大活動、校園議題探討、意見溝通及轉達時,應循學校行政流程系統由訓育組簽核辦理。
三、 班聯會在學務處指導下策畫校內各項學生活動,研討通過後發動全體同學響應參與。
四、 班聯會議決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通過後即代表全體學生意見,議決時應慎重。
五、 應隨時與指導老師協商各項事宜,不得獨斷獨行。
六、 班聯會代表全體學生,在校內作一切合法之活動,不得直接與校外聯繫。
七、 幹部宜平時多探詢同學有建設性意見提供班聯會參考,並得在學校輔導下設置學生意見調查作最佳的溝通橋梁。
八、 於開會前一週公佈討論題綱,會後並公佈開會紀錄。
第二十九條:本組織章程經提出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示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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