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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111學年度起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增列技能領域為成績比序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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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自111學年度起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增列技能領域為成績比序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教育部108年1月11日臺教技(一)字第1080004293號函核定。
二、為呼應108學年度技術型高中新課綱增進學生實習操作能力,調增部定實習科目學分數形成「技能領域」,依群科特色提供學生不同專業訓練,強化基礎實務技能教學,將
技能領域納入科技繁星比序項目。
三、科技繁星入學管道自111學年度起調整如下:
(一)依成績比序範疇由大而小之原則訂定,比序排名項目增為8項,包括:
1、第1比序為「5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2、第2比序為「5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3、第3比序為「5學期技能領域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4、第4比序為「5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5、第5比序為「5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6、第6比序為「5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7、第7比序為「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
8、第8比序為「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
(二)第2比序之專業及實習科目在綜合高中為「專精科目」、第3比序之技能領域科目在綜合高中為「核心科目」。
(三)同名次參酌比序項目:經前述8項比序排名項目依序比序後,如有同名次之考生,其排名應再依下列6項群名次參酌順序比序之規定辦理。
1、第1參酌:5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2、第2參酌:5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3、第3參酌:5學期技能領域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4、第4參酌:5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5、第5參酌:5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6、第6參酌:5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四、旨揭招生報名資格請參閱簡章規定;貴校若有附設進修學校(夜間部)或實用技能班(學程),請自行轉知,本會不另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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