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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請領109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之學生,請於110年4月1日前檢附相關文件送件

說明:

請各校確實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 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辦理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應備文送本署撥款,並檢附下列文 件:

申請書、撫卹令影本、身分關係文件(如撫卹令已註 明學生姓名者不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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