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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應配合檢視修正及宣導事項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應配合檢視修正及宣導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46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以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學校辦理學生申訴評議作業時,就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等均依本辦法辦理;併請同步檢視修正貴校學生獎懲規定,應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
定:「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者,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俾符法制。
三、為使學校瞭解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本署已編製「11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宣導手冊」,將於近期郵寄至貴校(手冊2本),請貴校依本辦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學
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
四、另為利學校師長及學生檢索及擴大宣導,本署已於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網址: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
/54/2),並設置「相關法規」、「申訴、再申訴格式範例」、「資料檢索」、「人才庫名單」及「諮詢服務資訊」「宣導資料(含學生申訴手冊)」及「問題專區」等資料提供下載運用,請貴校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師生宣導,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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