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興高級中學學生「學習扶助」實施辦法
98.10.14修訂
一、目 的:輔導學科學習能力較低之學生,解決課業上之疑惑,並引導學生正確之讀書習慣與方法,期能改善學習能力。
二、對 象:在學學習成就低落需學習扶助者(學期學科成績在年級後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三、時 間:
(一)國中部:可以利用早自修、午休以及自修課時間。
(二)高中部:
1.可以利用空白課程、早自修、自修課以及午休時間。
2.可利用選修課,選修學習扶助教學、學習扶助英文。
四、師 資:
(一)各班學科之任課老師。
(二)教務處安排本校老師。
五、方 式:
(一)教務處安排專班實施學習扶助。
(二)學生個別與任課老師約定時間與地點(須兩者都沒有課的時間)。(三)申請教學者老師至教務處填寫學習扶助記錄表,格式如下:
文興高中暨附設國中部 學年度 第 學期 學習扶助教學申請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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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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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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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教師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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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單元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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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人數
班級姓名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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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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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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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務處根據申請名單知會導師,並適時查詢執行情況。
(五)學習成效記載,追踨學習前前的段考成績並記載,樣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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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前一學期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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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後一學期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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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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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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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次段考成績
(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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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次段考成績
(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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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次段考成績
(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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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次段考成績
(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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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次段考成績
(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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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次段考成績
(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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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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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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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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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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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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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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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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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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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規 定:(一)開設專班,學生出缺席依據學校規定處理。
(二)申請個別學習扶助教學之學生宜虛心接受老師之指導,並隨時完成老師規定之作業。
(三)學生一切行為皆須遵守學校之規定。
(四)申請個別學習扶助教學之學生,除非因故或特殊之事件,未能如約定時間實施學習扶助教學時,宜事先告知任課老師,並向導師報告,若無故不到三次以上者,經任課老師提報者,取消其學習扶助教學資格。
(五)任課老師於每次實施學習扶助教學後,宜將實施成果回報教務處。
(六)任課老師宜對學生負起掌控以及一切行為之約束。
(七)開設專班實施學習扶助教學,各科宜保存學生學習成果,檢討分析學生效果,並改進教學方法。
七、費用:進行學習扶助教學學生學費免繳,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不另行收費。
八、老師鐘點費:(一)開設專班者列入老師學期節數核發鐘點。
(二)實施個別學習扶助教學者,由相關經費核發。
九、主辦單位:教務處。
十、協辦單位:學務處、總務處、會計室、輔導室。
十一、承辦單位:各學科教學研究會。
十二、本辦法於 陳請校長核示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