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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繪獎獎勵作業要點
二、 本要點獎勵對象如下: (一) 從事繪本創作之個人。 (二) 出版發行優良繪本出版品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 對推動我國繪本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事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 本要點獎勵項目如下: (一) 繪本新人獎。 (二) 繪本編輯獎。 (三) 跨域應用獎。 (四) 年度繪本獎。 (五) 金繪大獎。 (六) 特別貢獻獎。 四、 獎勵方式: (一) 入圍繪本新人獎、繪本編輯獎及跨域應用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及入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入圍年度繪本獎獎項者,以十八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及入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或編輯者,入圍獎牌各一,自行決定分配金額。獲獎者不重複頒發入圍獎金。 (二) 繪本新人獎、繪本編輯獎、跨域應用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 年度繪本獎得獎者五名,各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各新臺幣三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出版發行,頒給獎座一座;若得獎作品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另頒給共同合作出版或發行之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四) 金繪大獎虛構及非虛構得獎者原則各一名,由金繪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年度繪本獎之入圍者中評選出,另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出版發行,頒給獎座一座;若得獎作品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另頒給共同合作出版或發行之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五) 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 繪本新人獎、年度繪本獎及金繪大獎得獎者不可重複。 (七) 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或編輯者,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八) 評審會應自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五、 報名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逾期不予受理。 六、 參賽作品區間: (一) 首次徵件參賽作品須為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首度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且載有ISBN或GPN之全新創作繪本作品。 (二) 而後年度,徵件作品須為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至報名當年度之六月三十日首度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且載有ISBN或GPN之全新創作繪本作品。 七、 報名方式: (一) 除「特別貢獻獎」外,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間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於報名參賽者欄位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公司或商號及其負責人印章),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上傳報名系統,並於參賽作品上黏貼案件編號,以掛號郵寄至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本部人文及出版司,始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應註明「報名金繪獎」(請註明參賽類別為繪本新人獎、繪本編輯獎、跨域應用獎或年度繪本獎),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 報名特別貢獻獎者,得採書面推薦,並於本部公告之收件截止日期以掛號郵寄完成報名程序。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三)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者,經本部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充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八、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繪本出版品報名參賽,其出版發行年度以版權頁所載日期為準。除特別貢獻獎外,報名其餘獎項應檢附未使用AI自動生成軟體創作具結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一) 報名繪本新人獎者: 1、 應為首次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載有ISBN或GPN之繪本作品者,且該部繪本作品出版期間應符合參賽作品區間。 2、 如參賽作品屬二人以上共同創作,其中之一符合新人獎規定者,得報名參賽,然應提供創作分工說明,並應由共同創作者簽名同意。 3、 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報名表)。 4、 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5、 參賽繪本作品如為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其作者不得為該政府機關(構)之人員,且應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6、 符合參賽作品區間之繪本作品一本,並應載明ISBN或GPN相關資訊。 7、 具結書一份(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 報名繪本編輯獎者: 1、 參賽者應為參賽作品著作權頁載明擔任編輯相關職務者,且對臺灣原創繪本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 2、 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報名表),若同時有多部作品參賽,請分別填寫報名表。 3、 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4、 編輯簡述一份,說明繪本之編輯過程,如發想企劃、草稿、資料蒐集、協助作品行銷推廣、促成版權交易、發展原創內容跨域等資料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之說明,所提供之佐證資料應符合報名參賽作品區間。 5、 參賽繪本作品如為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其編輯不得為該政府機關(構)之人員,且應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6、 符合參賽作品區間之繪本作品一本,並應載明ISBN或GPN相關資訊。 7、 具結書一份(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三) 報名跨域應用獎者: 1、 於參賽作品區間內利用已出版發行之原創繪本內容進行跨域創製、展覽與技術交流等應用媒合,如改編為戲劇、電影、動畫等之影視公司、改編為舞臺劇之劇團、策劃展覽之策展方或製作相關衍生應用之產品如桌遊、模型、公仔等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團體。 2、 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報名表)。 3、 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4、 以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團體報名者,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5、 繪本跨域應用說明資料及實績一份,依其跨域類型檢附影音資料、觀展人次或收視率等。 6、 原創繪本作品一份,並應載明ISBN或GPN相關資訊。 7、 具結書一份(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四) 報名年度繪本獎者: 1、 出版發行符合報名區間且載有ISBN或GPN之繪本作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作品之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報名參賽;若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之作品,應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後始得報名參賽。 2、 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報名表)。 3、 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4、 以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報名參賽,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5、 參賽繪本作品如為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其作者不得為該政府機關(構)之人員,且應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6、 參賽作品為套書或系列作品者,最後一冊出版發行期間應符合報名區間,且應檢附該參賽作品之前全部作品。 (五) 報名參賽或推薦參賽特別貢獻獎者: 1、 由對推動我國繪本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構)、學術機構、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推薦就推動我國繪本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2、 報名/推薦報名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報名表)。 (六) 翻譯作品以及使用AI自動生成軟體創作之作品不得報名參賽,僅接受全新創作且以國家語言創作為主之繪本作品報名參賽。 九、 評審方式: (一) 為辦理本要點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它評審委員名單於各類獎項得獎者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二)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會議定之。 (三)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四)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十、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 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繪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無償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部分內容及簡介於金繪獎官方網站存續期間、當屆典禮手冊、金繪獎典禮現場及相關推廣活動使用。 (四) 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二) 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三) 獲獎之自然人、獲獎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獲獎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四)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繪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五) 對於各獎項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六) 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還。參賽之實體出版品,參賽者得於報名年度得獎名單公布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申請退還。參賽之實體出版品未於期限內申請退還者,本部得作為公益及非營利之用。 十二、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或由本部解釋之。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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