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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3日衛部救字第1101361471號函及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效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本署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四、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請各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開立。 五、為利服務時數之統計,本(110)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 六、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七、請運用單位受理本項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 八、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各1份。(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12/news/index),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運用,並請惠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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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訓育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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